央廣網11月7日消息(記者傅蕾)今年40歲的吳建平是湖南長沙一家頗具規模的房地產企業集團負責人、湖南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曾獲湖南省優秀企業家等榮譽。近期,發生在他身上上億資金流向不明的事件卻讓他眉頭不展。10月11日開始,他陸續向媒體反映自己資金“被竊”的故事。
  公司財務漏洞 牽出可疑賬戶
  吳建平說,經過20年的守法經營,他管理的金房集團已發展成為每年利稅超千萬、解決上千人就業的綜合性民營企業。2010年10月,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突然出現緊張,由於前期的兩個房地產開發項目都有較大盈利,法定代表人吳建平覺得公司財務可能出現問題,開始內部的自查工作。
  吳建平聘請的律師舒暢告訴記者:“我們律師團隊經過調查後發現,原集團高管利用職權之便,在建行長沙天心支行及其下屬的幾個網點開立‘吳建平’個人賬戶,之後通過偽造法人簽名做賬等方式,通過公司對公賬戶向‘吳建平’個人賬戶轉賬,併在其掌握的‘吳建平’個人賬戶流轉,最後通過現金取款假冒‘吳建平’簽名且不留取款代理人信息等其他手段,侵占企業和吳建平的資金,初步估計達到億元以上。”
  舒暢說,根據建行長沙天心支行提供的吳建平個人賬戶信息來看,他們查核2011年之前以吳建平的名義在該行開立的30來個賬戶,都非吳建平本人辦理。舉例為證,2006年11月11日,他人冒用吳建平身份、偽造其個人簽名辦理賬號尾數為0600賬戶開戶,且該賬號開戶資料中沒有登記代理人資料。2010年04月08日,他人以同樣手法辦理賬號尾數為1535的賬戶開戶,該賬號開戶資料中同樣沒有登記代理人資料。
  為此,吳建平指控,從眾多賬戶開戶資料、開戶證明、開戶申請表格上來看,既不是當事人辦理,又沒有填寫代理人,這些賬戶所涉及的開戶銀行存在違規操作。
  對於吳建平的指控,建設銀行天心支行兩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做出瞭解釋,併在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對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的報告中給予了答覆。
  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在報告中認為,以吳建平身份在該行開設的38個賬戶,代辦的有18個,本人開戶的有20個。上述賬戶開戶時提交的資料符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定。對於吳建平具體指出的9份開戶申請表未登記信息的問題,他們查詢後,9份開戶資料中有2戶未留存身份證複印件,但這同樣符合規定。
  吳建平的律師告訴記者,在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提交給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的第二份報告中,吳建平例舉的9個賬號開戶資料,建行方面認為,其中1戶為代辦,8戶為本人辦理。但律師質疑,這些“本人辦理”的賬戶的開戶資料簽名中明顯有幾種不同的筆跡,且從肉眼上就可以看出是不同人的筆跡。
  為此,吳建平認為,銀行在辦理開戶業務時,沒有履行審查的責任。
  為了客觀地把握銀行間實際操作的規則,記者採訪了長沙境內另外兩大國有商業銀行中5位部門資深人士,就開設個人賬戶、取款等問題作了獨立解答。
  他們指出,銀行對個人開戶要核對開戶信息,即身份證與開戶人是否一致,如代辦,則需審核代理人資料。
  記者查詢獲悉,依據國務院《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的相關規定, 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銀行應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查。
  大量資金流動 違規操作存疑
  吳建平告訴記者,“從在建行長沙天心支行調取的眾多非他本人開設的賬戶的取款、轉賬憑條來看,還發現了違規辦理的取款和轉賬業務。“
  他舉例說,2005年8月17日,有人假冒他的簽名,在尾號5120的賬戶上支取現金一百萬元。這張取款憑條背面備註的戶主姓名空白,戶主身份證件號碼也非吳建平身份證號。2006年6月23日有人如法炮製,在尾號6306的賬戶,連續支取兩筆75萬元現金。該取款憑條背面備註的戶主姓名為吳建平,戶主身份證件號碼為吳建平身份證號,但無代理人任何信息。2007年3月16日,尾號7209的賬戶中支取了現金三百四十萬元,取款憑條上“吳建平”的簽名為他人冒簽,該憑條背面備註無代理人信息。
  建設銀行長沙天心支行行長龍行長、張副行長等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查詢到的34份憑條均有客戶簽名或者代辦人的簽名,且登記了戶主、代辦人的身份信息。張副行長進一步解釋說,取款人只要有密碼,並填寫了戶主的身份信息等,銀行方面理應為其正常辦理取款手續,這也符合規定。
  記者查詢到,《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金融機構個人存取款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辦理個人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對一日一次性從儲蓄帳戶提取現金5萬元以上的,儲蓄機構櫃臺人員必須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證件,並經儲蓄機構負責人審核後予以支付;且必須向其省級分行備案,並由其省分行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內容包括:開戶行、取款人姓名、取款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取款方式(存單、存摺、銀行卡)、取款時間、取款金額、被取款帳戶情況(包括相關帳戶情況)。同時,央行還規定,銀行必須審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摺姓名一致。
  前述5位銀行業內人士也告訴記者,在取款實際操作中,超過5萬元以上(不同銀行額度略有不同)的現金支取業務,銀行需審核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證件姓名是否與存單、存摺姓名一致,如是代辦,應嚴格審核存款人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登記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證件種類、號碼以及代理人的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件種類、號碼,並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影印件。
  “如果一次取現幾十、幾百萬的話要預約嗎?”記者問道,銀行業內人士的回覆均為“肯定”,並指出,如此大額度的取現,除了上述資料審核外,還需主管授權。
  銀行稱:“操作演習”以鍛煉業務能力
  吳建平及其律師團隊告訴記者,更讓他們疑慮的是,吳建平名下“被開設“的兩個賬號中似有涉及“洗錢”的情節,其中甚至有銀行工作人員涉足。
  律師舒暢說,在2006年1月25日非吳建平開立的尾數1750賬號,轉賬170萬元到陳某(原金房集團高管)尾數為3442的建行賬戶中;同日,戶主為何麗萍的尾數為9761的賬戶通過轉賬方式,連續分9筆共計170萬元轉賬存入尾數1750賬號。
  更為蹊蹺的是,從長沙市公安局刑偵隊調取陳某的3442賬戶流水中顯示,170萬元的存款轉賬到其賬戶後,隨後分9筆轉賬到劉金鳳尾數為8086賬戶中,劉金鳳又將該170萬元分9筆轉存到陳某的賬戶上,後陳某馬上又轉給了劉金鳳20萬元,而另外150萬元轉賬到戶名為彭華英的尾數為4413賬號中。
  吳建平的律師團隊經調查後發現,“劉金鳳、彭華英、何麗萍均是銀行工作人員。”
  在10月17 日的採訪中,當記者提及有3名銀行工作人員在私人賬戶內多次轉賬一事,龍、張兩位行長的臉色立刻凝重起來。他們均表示,自己來建行長沙天心支行任職時間不長,此事不是發生在自己在該行任職期間,需要找3人查核清楚後再行回覆。
  10月23 日,張副行長告知調查結果為,以前該行確有上述三位工作人員,但在2011年時有兩人因故離職。對於參與轉賬,他們的調查結果是,當時建設銀行長沙天心支行正在開展網銀業務,由於很多工作人員對此不熟悉,劉金鳳等三人與吳建平公司財務主管商議,進行了一次“操作演習”,主要是為了鍛煉業務。但後來這些錢經過在上述人士等人賬戶中流動後,最終都歸還到了吳建平尾數為1750的 賬戶中。為了證明這一說法的真實性,該行打印了一份上述賬戶的資金流水的表格佐證。
  多位參與調查的律師向記者指出,他們同吳建平在建行查詢其本人名下個人賬戶信息時,尾數為1750、6306的兩賬戶都顯示不存在;直到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介入後,建行長沙天心支行才提供該兩賬戶的信息。“像這種大筆資金從一個賬戶轉到另一個賬戶,交替出現的情況在其他賬戶中都大量存在,我們認為這可能是銀行工作人員參與'洗錢'。”律師舒暢說。
  張副行長說,所謂客戶查詢賬戶存在的問題,是因為銀行近年來隨著業務的發展,系統不斷升級。有些資料在現有系統內可以找到,一部分時間已久的,則需要在備份系統內查找,這可能造成了誤會。
  該行多位人士指出,銀行不可能黑了儲戶的錢,吳建平賬戶的問題估計出現在企業內部的管理上,應該從自身找原因,而不是把矛頭直指銀行。
  疑慮難平“錢還是跑了”
  吳建平對建設銀行長沙天心支行的回答不予認同。
  “如果是我本人辦理開戶、取款業務,那麼簽名肯定是我的,而不會是假的。”吳建平說,從2005年到2011年的那些署有假簽名的開戶和取款,只能有兩個情況:一是假冒,二是代辦。可上述兩類情況,因不是本人辦理,都需要代理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但建設銀行湖南省分行給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的報告中,僅有1個開戶的資料中有代辦人信息和開戶人、代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律師舒暢稱,34份取款憑條或轉賬憑條無代理人信息的問題中,建行在央行的回覆中作了“簽名為吳建平”的解釋,這屬於偷換了概念。因為“簽名為吳建平”和“吳建平本人簽名”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這些取款或轉賬憑條並非其本人簽名已經應證了不是吳本人辦理的事實。他們認為,建行在這方面的審查同樣沒有盡責。
  舒暢認為,建行提出的“演習”一說亦經不起推敲。“沒有經過吳建平本人同意,怎麼銀行就可以將私人的資金轉來轉去?另外,銀行說錢最終已經歸還給吳本人的賬戶也是托詞。”他說,在2006年1月25日,從尾數1750的賬戶上轉出170萬元最終回到了賬戶上。但4個月後的2006年5月15日,尾數為1750的賬戶向吳建平的尾數為6306的賬戶轉賬180萬元(6306賬戶的交易明細顯示,6月23日被人冒用吳建平簽名分兩筆75萬現金取走共150萬元,6月26日被取走現金10萬元。)而該轉賬均非吳建平個人辦理,吳建平個人也從來沒有授權任何人辦理該筆交易。
  “這樣倒來倒去,錢最後還是跑了。”吳建平說。
  未涉及此案法律代理的湖南天戈律師所律師羅秋林認為,結合吳建平和建行湖南省分行向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提交的幾份報告及證據來看,當事的金融機構有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可疑交易報告。銀行工作人員未經吳建平許可把百萬以上的資金在私人賬戶內流轉“演習”,屬於侵犯儲戶私有財產權的行為。湖南省金融監管機構應當依據《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對涉案工作人員和金融機構進行處罰,以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  (原標題:湖南民企億元資金流失 企業主被開賬號疑涉“洗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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